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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工民主党组织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05-5-25 作者:

 2004129日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三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本党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根据《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党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党各级组织所辖小组、支部、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都属本党基层组织。

  第三条  基层组织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遵守本党章程,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

  第四条  基层组织是党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要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党员整体素质,增强组织凝聚力,为推进参政党自身建设、履行参政党只能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章  基层组织的建立

  第五条  基层组织的建立应本着有利于组织和管理,有利于接受中共党组织领导,有利于开展工作和活动的原则,按党员所在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建立。

  第六条  党员3人以上可成立党的下组,党员5人以上可成立支部。小组选举组长1名,支部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  支部党员9人以上,可建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可根据党员人数设委员3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可在同一单位、业务系统地区建立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可设委员59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总支部委员由总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九条  本党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大学、研究院(所)或同一业务系统内的组织,党员总人数超过50人的,必要时可建立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的建立、领导板子的人员及名额,要与所在单位(或统一业务系统)的中共党组织协商后经上级组织批准,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条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负有领导、管理、组织所辖支部(或支部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责任。

第十一条  基层组织的建立、撤销、合并、改建、负责人人选的考察及选举,要经上一级地方组织备案。基层组织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三章  基层组织的任务

第十二条  依据党章的规定,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工作任务和工作是:

(一)学习贯彻中共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本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在中共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在中共基层党组织领导辖,切实履行基层组织的工作只能。

(二)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形势任务教育、本党优良传统教育、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理论教育、民主与法制教育。有针对性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牢固地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围绕国家和地方的中心任务,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为本党参政议政工作建言献策;结合所在单位(或业务系统)的中心工作,鼓励党员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积极配合中共基层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基层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或建议,应通过组织渠道向中共基层党组织或本党上级组织反映。

(四)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健全基层工作制度,加强民主作风建设,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组织活动,保证组织生活的数量和质量。

(五)关心党员和所联系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工作,代表和依法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认真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化解矛盾的工作。

(六)严格按照《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精神和本党组织发展工作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做好中青年党员骨干及后备人才的发展、考察、培养和推荐工作。

(七)每年要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总结基层组织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表扬先进,讨论工作计划或重要工作事项,对上级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

(八)收激党费,定期公布党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  基层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团结通知、遵纪守法。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负责人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传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修养,树立政党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维护基层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的团结。

第十五条 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工作中必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主动争取中共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提高合作共事能力,认真贯彻有关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基层组织的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传达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与党上一级组织和中共基层党组织联系工作;了解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负责向有关方面反映党员的合理要求和合理建议。

第十七条  基层组织(除离退休支部)的主要工作负责人一般应由在职同志担任,并注意在工作中发挥离退休党员的作用。

第十八条  基层组织负责人所任职务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可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本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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